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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琐碎,但考核比较基本,在冲刺阶段不要再去研究相对复杂的计算,请同学们以基础知识为主,2014年必须重点关注小税种税收优惠问题,包括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同时注意不同税种的横向比较。
【考点透析】
表一、关税 | |||
纳税人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受益人或所有者)【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 ||
应纳税额计算 |
完税价格×税率 | ||
关税完税价格 |
计入 |
⑴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 |
不计入 |
⑴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 ||
税率 |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 ||
滑准税 |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 ||
税收优惠 |
⑴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
表二、房产税 | ||
纳税人 |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 |
【房产原值】⑴不减除折旧;⑵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⑶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
税收优惠 |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
表三、契税 |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
征税范围 |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
计税价格 |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 ||
税收优惠 |
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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