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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资料(6)

来源:考试吧 2014-09-11 8:39: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资料”,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表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投资联营

双方都是一般企业(不征);有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征)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⑴判定利息是否明确;⑵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税收优惠

⑴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⑵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⑶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⑷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⑴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⑵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⑶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⑴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⑵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表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受益人纳税
【注意】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⑷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⑸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⑺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4非经营行为;5-7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

⑴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⑶企业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等)——征
企业厂区外——不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新征用耕地见税收优惠特殊规定⑴


表六、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购入当年不足1年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按月计征

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

捕捞、养殖渔船;拖拉机

特权车辆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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