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七、印花税 | |||
纳税人 |
书立 |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 |
领受 |
领受人 | ||
使用 |
使用人 | ||
征税范围 |
记忆口诀 |
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借款合同 | |
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 | |||
注意事项 |
⑴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贴花;“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 |
计税依据 |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 ||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 |||
定额贴花 |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5元一本贴花 |
表八、资源税 | ||||
征税范围 |
原油 |
天然原油 |
征 | |
“人造”石油 |
不征 | |||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
免税 | |||
天然气 |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
征 |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不征 | |||
煤炭 |
原煤 |
征 | ||
“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
不征 | |||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
征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量计征 |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 ||
计税数量 |
销售——“销售数量” | |||
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 ||||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 | |||
【注意】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 |
表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税率 |
7%(市区);5%(县城);1%(其他) |
3% |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实缴”的“三税”税额 | |
应纳税(费)额 |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费)率 | |
减免税 |
⑴进口不征;⑵出口不退;⑶“三税”减免,同时减免;⑷对“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城、教”不予退还 |
表十、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 |||
船舶吨税 |
纳税人 |
应税船舶负责人 | |
征税范围 |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 ||
计税依据 |
净吨位【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 ||
税率 |
采用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 ||
征税机关 |
海关 | ||
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 |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 ||
纳税环节 |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
耕地占用税 |
征税范围 |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 |||
税收优惠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经批准 |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 |
未经批准 |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 ||
烟叶税 |
纳税人 |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 ||
计税依据 |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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