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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8)

来源:考试吧 2014-11-26 14:32: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8)”,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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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公开——即开庭。

  (2)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一审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2)经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一审终审

  适用于: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提示】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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