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新增: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诉讼原因 |
管辖的法院 | |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票据支付地 | |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⑦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公司住所地 | |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 |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 |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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