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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8)

来源:考试吧 2014-11-26 14:32: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8)”,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新增: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司住所地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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