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B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此AB均属于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二)诉讼管辖
两类 |
管辖权 |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地域管辖 |
一般规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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