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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10)

来源:考试吧 2014-11-27 15:14:4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10)”,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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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B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此AB均属于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二)诉讼管辖

两类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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