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诉和受理
事 项 |
时 间 |
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提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判决和裁定有区别。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职能的体现。另外,二者上诉期限不同。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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