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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二章(4)

来源:考试吧 2014-11-28 14:41: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二章(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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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3项:试用期、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

  1.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提示】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不包括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下3种情况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① 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② 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3个不低于:

  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同时:①或②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注意】

  a.服务期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

  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c.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③违约金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④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中的双方权责: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三类人

  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①高级管理人员;

  ②高级技术人员

  ③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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