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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二章(14)

来源:考试吧 2014-12-05 14:35:1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二章(1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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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一是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三是合理配置劳动力。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征缴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征缴比例: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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