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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2)

来源:考试吧 2014-12-12 15:02:3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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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承付

  含义: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结算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

  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注意多项选择题)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7.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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