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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6)

来源:考试吧 2014-12-16 15:34: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6)”,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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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行为 ——出票

  (一)出票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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