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出票
(一)出票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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