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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24)

来源:考试吧 2014-12-26 18:47:3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2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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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要点】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支票金额提示:

  ①可以补记

  ②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③空头支票,法律责任

  (存款4万<开票4.8万)

  承担责任:①罚款:面值×5% 不低

  于1000元;②赔款:面值×2%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7.支票丧失补救措施: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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