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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2)

来源:考试吧 2015-01-06 14:51:5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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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

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8项)

2.混合销售货物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1项)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示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提示2】“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1】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

  【提示2】对外购货物的区别对待:如果是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要计算销项税。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情形,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行为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建筑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特殊情况——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注意选择题):11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征收增值税。

  (5)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7)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0)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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