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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6)

来源:考试吧 2015-01-08 11:40: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6)”,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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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抵扣方法

具体内容

以票抵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1)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买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提示1】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提示2】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法定扣税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准予抵扣中的新增问题(P163):

  (1)接受营改增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以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已经抵扣的作进项转出处理。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提示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成本×17%)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扣税凭证不合格;

  (7)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0)新增:纳税人接受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有:P164

  不同之处: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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