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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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