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了解)。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适用范围: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2.视同零售业:(1)金银首饰等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五)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具体规定为: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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