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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1)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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