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
特殊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解析】“五险一金”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企业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1)费用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资本化: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利息费用。
(1)准予扣除: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④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6.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提示2】计算2次限额,其中的较小者为税前扣除额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提示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与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一致。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财产保险费。
12.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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