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计提折旧的方法——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三)无形资产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1.项目: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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