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类别包括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提示】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的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税;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两项相同处理的优惠::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1)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1)10%的税率;
(2)免征企业所得税。
5.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加计扣除——2项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9.加速折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0.减计收入
11.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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