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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
1.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3.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关于服务费: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关于管理费: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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