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2.其他:提前内退、内退再任职、退休再任职。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项目共29项(P261)。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其他规定】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其他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免税的利息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量化资产参与分红。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他规定】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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