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
扣除办法 |
扣除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 |
定额扣除 |
1.自2011年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 2.附加扣除: (1)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2)标准:月扣除4800元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扣除办法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
8.财产转让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
无费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1)捐赠方式:间接(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捐赠限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列举项目——全额扣除法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合并为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加印追加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如:纳税人出租住房,收取一个季度的租金6000元,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折算为月,再扣除标准费用,即应纳税额=(2000-800)×10%×3=360(元)。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每次取得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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