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6)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7)房地产的出租 (8)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的性质 |
具体扣除项目 | |
新建项目 |
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5项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扣除4项 |
上述(1)-(4)项 | |
存量项目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项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
上述(2)、(3)项 |
五、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比照执行。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重点是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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