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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23项。主要复习的有: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1】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2】新征地处理: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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