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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六章(7)

来源:考试吧 2015-02-16 11:28: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六章(7)”,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其他:如:

  (1)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2)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印花税征收管理——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基本方法)

  即实行“三自”纳税: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2.汇贴汇缴。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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