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解释:(1)“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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