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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第 2 页: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
第 3 页:企业所得税税率 |
第 4 页: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第 5 页:资产的税收处理 |
第 6 页: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第 7 页:源泉扣缴 |
第 8 页:特别纳税调整 |
第 9 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征收率
(三)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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