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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17)

来源:考试吧 2015-03-16 18:13: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会计职称考试资料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第 1 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 2 页: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第 3 页: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 4 页: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 5 页:资产的税收处理
第 6 页: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 7 页:源泉扣缴
第 8 页:特别纳税调整
第 9 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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