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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18)

来源:考试吧 2015-03-18 13:36: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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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 2 页:个人所得税税目
第 3 页: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 4 页: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5 页: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 6 页: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汇总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1)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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