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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18)

来源:考试吧 2015-03-18 13:36: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会计职称考试资料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 2 页:个人所得税税目
第 3 页: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 4 页: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5 页: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 6 页: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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