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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