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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23)

来源:考试吧 2015-03-19 15:02: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会计职称考试资料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据以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基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 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注意的项目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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