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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24)

来源:考试吧 2015-03-19 15:07: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会计职称考试资料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车船税税收优惠及管理

  一、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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