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征税范围 |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 ||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
煤炭(原煤) |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黑色金属矿原矿 | |||
有色金属矿原矿 | |||
盐 |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
液体盐(卤水) |
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税目和税率
一、资源税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共7大类及若干子目。
二、资源税税率
1.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税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4.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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