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32)

来源:考试吧 2015-03-24 10:50: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会计职称考试资料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报名、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中级QQ群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全真试题答案汇总

  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测试题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历年考题解析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