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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20)

来源:考试吧 2015-04-20 14:47: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请关注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

  2012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人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税收优惠

  考频:★★

  2013、2012年单选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征收管理

  考频:★

  2010年单选题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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