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考频:★★★
2014年单选题和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考频:★★★
2014年单选题和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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