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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5)

来源:考试吧 2015-08-17 13:32: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更多2016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请微信关注“566会计职称”!

  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知识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知识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滞纳金: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的解决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计算缴纳及享受的待遇、社会保险的登记与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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