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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0)

来源:考试吧 2015-08-26 8:59: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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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知识点: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种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2.办理汇兑的程序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0)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知识点: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6.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2)承付货款分为:

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掌握)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知识点:委托收款

  (一) 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7项)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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