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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4)

来源:考试吧 2015-08-31 13:30:2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更多2016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请微信关注“566会计职称”!
第 1 页:增值税纳税人
第 2 页: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 3 页:征税范围销售资产提供劳
第 4 页: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第 5 页: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6 页: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 7 页: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 8 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 9 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相关知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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