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增值税纳税人 |
第 2 页: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第 3 页:征税范围销售资产提供劳 |
第 4 页: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
第 5 页: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6 页:增值税税收优惠 |
第 7 页: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第 8 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第 9 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
征税范围销售资产提供劳务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
一般规定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6.兼营行为。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3)混合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提示: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2)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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