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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增值税纳税人 |
第 2 页: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第 3 页:征税范围销售资产提供劳 |
第 4 页: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
第 5 页: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6 页:增值税税收优惠 |
第 7 页: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第 8 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第 9 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
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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