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东 奥初级栏目精选稿件。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东 奥初级栏目精选稿件。
(3)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4)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东 奥初级栏目精选稿件。
(6)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
(一)建筑业
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4)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货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三)电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四)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
(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①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3)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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