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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6)

来源:考试吧 2015-09-15 17:37: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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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3%。

  3.娱乐业税率为5%~20%,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1.营业额的概念和内容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免税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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