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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2)

来源:考试吧 2015-10-10 15:09: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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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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