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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