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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
(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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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约束范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条款的效力:集体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劳动者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二)劳务派遣
1.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
2.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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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二)劳动争议的劳动调解
(三)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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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必经程序)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实行一裁终局制,但是必须仲裁前置)
二、劳动争议的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1、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劳动仲裁的范围与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或裁或审);而劳动仲裁却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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