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限与上限: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缴费计算举例: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每个缴费年度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方法:
①按年度计算的“年度计算法”;
②按月计算的“月积数计算法” .
结果相差甚微,由当地社保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将决定向辖区内的参保单位公示或通知。
3.政府公共财政补贴,补贴包括两种情况: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①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方法: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②个人养老金账户年度余额记账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投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投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病残津贴:投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内容导航】: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四)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期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部分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
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六)医疗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计算方法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l5年以下l2个月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l5年以上20年以下 l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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