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三)失业保险待遇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2.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间按照下述标准确定: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失业者本人已经缴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内容导航】: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三)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2.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 中级QQ群: |
---|
相关推荐: